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许可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和管理,这篇文章是制定本上的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适用于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产业目录中所列的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取得用于根据这些办法的规定的安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称为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证。
安全使用证第4条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安监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安全使用许可证全国性的颁发和管理。
人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的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安全的发放和管理行政区域内使用许可证。
在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发证机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来实现它。第六条距离和重要场所,设施和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性的企业的总体布局:
(1)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仓储设施构成危害的主要来源,并从八种类型的场所,设施的距离,并在第19条规定的区域,在安全管理,“条例第1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总体布局符合“规范工业企业的总布置设计”(GB50187),“守则总体布局和化工企业的运输设计”(GB50489),“GB50016 - 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GB 50016)和其他相关标准;石化企业也应符合“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3)新建企业符合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上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布局。
第七条厂房,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之一)新建,改建,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以下统称为建设项目)被设计,并通过设计单位与国家规定资格构造化学建设项目的扩展;其中,它们涉及由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过程。该焦点上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由设计单元设计成具有对应于石油化工和制药工业资格装置;
(2)工艺和设备被明确地排除,由国家,并危及安全生产禁止不应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流程,以从事化工生产(以下,称为化学过程)应小规模,中试,和工业化测试的基础上使用逐渐扩大到工业生产;在国内使用的国内第一家化学工艺已经通过了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论证;
(3)涉及重点危险化学品的过程,并通过安监总局公布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涉及由安监设立一个紧急停止系统总局公布的重点危险化学过程的大型化工装置;安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和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化学品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占地新建企业非生产区都单独设置,并符合规定的距离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生产设备和新建企业的仓储设施和它的建(构)之间的距离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同一厂区内(生产或储存区)的设备,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布置应受到同样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的企业,负责人,负责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适合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通评估以获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评估管理办法”,经过特殊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所有员工,确保每个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满足他们的位置和立场。
第11条基于化学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实际情况,企业至少应该制定和完善了以下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系统等安全生产例会;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和教育体系;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领先转变;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和管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改变管理系统;
(10)紧急管理系统;
(11)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事故管理系统;
(12)防火,防爆,中毒,防漏电管理系统;
(13)对工艺,设备,电器仪表,以及公共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如烈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的地方,盲板取出,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15),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系统;
(16)职业健康相关的管理体系;
(17)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管理系统;
(18)承包商管理系统;
(19)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定期修订。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装备的特点和原辅材料的危害的岗位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安全评估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安全性评价,并纠正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现有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GB18218)中的“危险化学品主要的识别危险源”,识别其生产,储存和使用设备,设施或场所的重大危险源。
对于那些已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准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确定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定期按照规定。
企业存储和使用氯,氨和强烈刺激皮肤,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遵守其它吸入有毒有害气体,也应配备至少两套全封闭的化学防护服;如果构成危险的主要来源,气体保护站(组)也应建立。
第十七条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下,企业还应当符合其他安全使用条件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八条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并负责其内容的真实性:
(1)文件和用于施加一个安全的使用许可申请表;
(2)证明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新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由县级以上规划和布局的选址和布局;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列表;
(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的副本;
(5)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负责人的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
(6)记录的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证明文件;
(7)安全技术规格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上使用由供应商提供;
(8)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的副本复印件;
(9)安全评价报告和报告整改结果;
(10)的录取通知书或新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备案证书复印件;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的名单。
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在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为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新建企业第19条的申请,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从日期时,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第二十条在收到申请文件和企业的材料后,发证机关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如果不要求依法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应当当场,这将不被接受通知;
(2)如果在该可当场校正的应用材料的错误,企业被允许使当场改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企业应当当场或者在所有的内容5个工作日内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正,补充通知应发出通知;如果通知没有在限定时间内给出,自收到申请材料受理之日;
(4)如果企业拥有完整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作为的提交要求发证机关所有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立即接受。如果发证机关接受或拒绝对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其专用印章和日期贴的书面证明。
第21条接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如果有关于文件和提交企业需要材料的内容质疑当场进行检查,工作人员应被分配到检查现场的相关内容。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关应当作出是否从受理之日起45天之内给予许可的决定。通过现场检查和整顿企业问题发证机关所需要的时间不得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作出决定授予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发行10个工作日内安全使用许可证。
如果发证机关作出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在10个工作日内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企业改制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或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名称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的变化之日起立案变更申请营业执照,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变更(1)的应用;
改变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复印件;
(3)如果主要负责人变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主要负责人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如果注册地址被改变时,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已受理申请变更,许可发证机关只能经过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后改变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程序。
如果一个企业改变其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隶属关系的,应当在10天内从隶属关系的改变之日起提交的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
第二十五条在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如果一个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符合第20条,第21条,第22条和本办法的第23条。对于变更手续的规定:
(1)增加各种使用危险化学品,并满足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量定量标准;
(2)新建筑,涉及安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范围重建,或膨胀的建设项目;
(3)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提交前增加变化的应用程序。
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已通过验收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从之日起计算。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改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或备案证书。
在这篇文章的第一段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下,企业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验收评价和纠正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他们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26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如果企业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中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期满后,满足定量标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期满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使用许可证并提交由第18条本办法的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应根据第20条,第21条,第22条和本办法的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延长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后获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到期,并通过延期手续去,与原发证机关批准,无需提交的第二段第十八条在项目5,9和第18条第2款规定,应当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文件和材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
(2)获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不能降低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3)目前已经造成死亡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如果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解释,并发出第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副本。
第二十八条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原来是悬挂类型,重复是一张折叠型。原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证机关应当注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以及发行日期将与原始和安全使用执照副本分别。其中,“许可范围”标有原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并在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和相应的具体品种和年使用量都在副本上注明的地址。
第二十九条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出租,出借或转让已获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第30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在发放安全使用证和监督管理,发证机关,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产,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发证机关吊销已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1)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2)超越职权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3)发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一个安全使用许可;
(4)发出安全使用许可证,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
(5)获得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一个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企业拥有获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1)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尚未被批准用于到期后延期;
(2)停止在生产中使用危险化学品;
(3)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但使用缩小后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的定量标准;
(4)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5)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安全使用许可证被取消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告,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同级环保部门和其发行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10日之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区域,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了企业已获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状态是受社会监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监总局的行政区域,每年1月15日之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第36条: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发证机关滥用他们的权力的人员,忽略了自己的职责,或者在办理个人收益接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他们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在生产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未经授权,并达到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定量标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以上处罚;如果不进行校正的时间限制之内,所作,生产应当中止整顿。
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到期后的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并达到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定量标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段。
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应当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并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调查。
第三十九条在安全使用许可证,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以及隶属关系的有效期已经改变,不能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或规定的期限内心心相印本办法第24条。如果关系变化的证书上报发证机关,责令要经过限期变更手续和不低于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40条如果一个企业拥有在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变更申请,并继续从事生产,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如下处罚:
(1)增加各种使用危险化学品,并满足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量定量标准;
(2)新建,改建,或涉及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扩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已建成并通过验收;
(3)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第41条如果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或材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发出安全使用许可,并给予警告。企业不得一年内安全使用许可证重新申请。
如果一个企业获得由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可能无法再3年内从年月日时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42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资格应暂停6个月,10000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依法:
(之一)从业者不在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2)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实际情况,或在安全评估报告中包含重大遗漏,但没有大造成损失的;
(三)不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43条:如果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构成犯罪的认证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尚不够刑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而如果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他们也应被处以2倍以上,收入少于5次违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5000元和20000元以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施加一个或同时罚款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50000元;如果损害他人造成,企业应共同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的依法吊销资质有权机构;如果该机构获得的资格是由其他部门颁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本办法38,由发证机关决定;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条例实施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适用于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业目录指的是化工企业是需要获得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总局按照有关安全管理的“条例公布危险化学品”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类别;
(2)的使用应当由安监总局联合颁布与公安部门,并根据对危险的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的量的定量标准化学品;
(3)在这些办法中的使用量是指年设计使用和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使用中的较大值;
(4)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化工装置是指大型项目按照“在化工,石化和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分类表”中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确定建始[2007]原建设部的化工生产装置的第86号)。
第46条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格式,内容和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编号方法的文件,由安监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详细规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报告安监总局备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有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生产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18个月内,申请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许可证,或谁不符合条件的安全使用,如经审查办法规定,并继续生产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第37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于20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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